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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教字〔2019〕5号 关于印发《咸安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的通知

2020-04-24 14:33

咸教字〔2019〕5号

关于印发《咸安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办)教育总支、区直各学校(幼儿园):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区教育局制定了《咸安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安区教育局

                        2019年1月30日

咸安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为规范我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我区中小学生课外课业负担过重问题,促进我区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了《咸安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一、适用范围。在咸安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培训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具体为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校外文化补习及青少年体育、艺术等方面兴趣特长培养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二、基本原则。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党的领导,遵循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公益服务的基本原则。

三、管理职能。咸安区教育局是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颁发办学许可证。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和管理工作。在咸安区内举办的中外合作培训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实施办法之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并报教育部备案。

四、举办条件。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资质。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有教育培训管理经验。在职公务人员(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培训机构。中小学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和管理者。

(二)场所条件

1.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具有良好的光照和通风条件;

2.场所配备安全的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3.不得使用地下室、架空层、简易住房、无产权证房屋等作为办学场所,不建议使用居民住宅作为办学场所;

4. 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培训机构必须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

(三)师资条件

1.聘人原则。所聘从事培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专业素养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所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2.专任教师。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师队伍,所聘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专职教师数应达到教师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得聘任公办在职教师,不得聘任与其他民办学校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师。要在培训机构醒目处设立聘任教师公示栏。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3.机构管理。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校长须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具有教师资格证以及5年以上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一个专职负责人只能在一家培训机构任职。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培训机构需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五、筹设流程

(一)筹设资料。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区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举办者情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举办者的签字、印签,所在乡镇办教育总支签署意见、盖章和所在乡镇办政府签署意见、盖章。

2.举办者资格证明。培训机构属社会组织举办的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个人举办的应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明和教师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资产来源证明。培训机构属自有场地需提供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地应提供出租方的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租借场地要有3年以上租借协议。属捐赠性质需提供房产产权证明材料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4.经费来源证明(原件)。

培训机构要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开办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

5.校外培训机构章程(原件)。

包括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决策机构及议事规则、拟建级别、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机构管理、出资人或单位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章程修改程序、机构终止事由等内容。民办培训机构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无董事会的独资举办者除外)。

6.区教育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实地考察。对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设施等相关办学条件,由区教育局组织实地考察。对办学周边环境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当场下达整改或停办通知书。整改期为三个月至一年,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

(三)筹设回复。受理申请筹设的校外培训机构,区教育局会在30天以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的说明理由。筹建期为三个月至二年,筹建好后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超过筹设期的,申办者应当重新申请。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六、审批流程

(一)备案审核。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要在开班培训前15日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备案审核材料上报到区教育局。

(二)资料审查。申请正式设立校外培训机构时,申办者应向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复印件)。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

3.在教育局综合教育股领取《咸安区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备案审核表》(学科类培训机构填写)和《咸安区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如实填写。

4.有关合格证书。消防部门对房屋的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等级鉴定书。提供配餐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取得食药监部门餐饮卫生行政许可证明。

5.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材料。(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说明及聘任合同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6.合作办学的须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协议书内容应包括:统一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7.培训机构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8.机构章程。主要包括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机构章程修改程序;机构自律条款等。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9.机构教学计划。包括培训目标、课程、期限、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10.填报湖北省民办学校行政许可信用承诺书

11.区教育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分类审批。

1.区教育局组织对申请办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在30天内审核后公布审核结果。学科类的培训机构先要进行资格备案审查,审查合格后才能根据《咸安区校外培训机构评估细则》进行实地评估打分。评估定四个等级:优秀(a≥90分)、合格(70≤b<90)、限期整改(60≤c<70)、不合格(d<60)。限期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评估。

2.根据咸安区校外培训机构现状,已经有标准办学场地,并符合一定办学规模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办证。学科类培训机构先要求资格备案审查必须合格。

3.经区教育局审查同意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凭教育部门的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分别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收费等相关手续。校外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后,方可开展校外培训服务。

4.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亮证办学,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的教育活动属于违规行为。实行一证一点(址)管理,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不得以联合办学名义,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得委托(授权)不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招生和办班,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培训活动的有效证件。若有分支机构或异地举办,必须重新经分支或新办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教育局不批准设立校外培训机构:

(1)拟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2)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

(3)举办者、行政负责人、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七、变更和终止

(一)机构变更。校外培训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提前1个月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1.名称或场所变更;

2.投资主体或资金变更;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4.服务范围变更;

5.章程修改。

前款变更事项改变房屋、消防和餐饮卫生安全条件的,还应当按规定取得房屋、消防和餐饮卫生行政许可。

(二)机构停办。校外培训机构解散或者因故停办的,举办者应提前3个月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经核准后,由区教育局监督实施,收回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

八、监督管理

(一)管理责任。咸安区教育局是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区校外培训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日常管理。 

1.定期年检。区教育局定期组织对全区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年检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基本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三个月以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不合格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对不自觉参加年检的培训机构直接定为不合格,年检结束教育局要对年检结果进行公示。《办学许可证》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年检合格,由教育主管部门及时换发

2.教育教学。规范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咸安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留作业、不得向培训对象推销资料和相关用品;严禁组织举办或与学校、其他机构联合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与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相关的竞赛活动或者考试、测试活动及进行排名。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晚上八点半。

3.事务公示。校外培训机构应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摊派、强行集资收取其他费用。

4.风险保障。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风险保障制度。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每学年应在账户内预存足本年度学杂费总额的5%的经费为风险保障金。培训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对象未完成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5.安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安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法人代表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投资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要分析排查办学场地内外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做好各类安全预案,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配置各类安全、消防设备设施并定期做好检查和维护。

6.招生宣传。校外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准确真实、规范合法。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培训地址、课设课程、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要在开班培训前15日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三)违规惩处。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违规聘请公办在职教师从事管理和教学的;

2.擅自分立、合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

3.擅自改变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4.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5.以暴力等手段和方法强迫学生接受培训的

6.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7.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8.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9.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培训经费的;

10.管理混乱,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1.恶意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

1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13.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或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

14.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工商、民政登记注册而进行非法办学的,由属地政府牵头,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工商、消防、公安、综治、物价、城管、食药监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或予以取缔。因无证办学被取缔的,其举办者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其他事项

1.在本规定施行之前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申办、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审批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审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审批;暂缓审批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办。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咸安区教育局。

附件:1.咸安区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2.咸安区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备案审核登记表

3.咸安区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

   4.咸安区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图

   5. 湖北省民办学校行政许可信用承诺书





咸教字〔2019〕5号

关于印发《咸安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办)教育总支、区直各学校(幼儿园):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区教育局制定了《咸安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安区教育局

                        2019年1月30日

咸安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为规范我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我区中小学生课外课业负担过重问题,促进我区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了《咸安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一、适用范围。在咸安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培训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具体为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校外文化补习及青少年体育、艺术等方面兴趣特长培养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二、基本原则。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党的领导,遵循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公益服务的基本原则。

三、管理职能。咸安区教育局是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颁发办学许可证。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和管理工作。在咸安区内举办的中外合作培训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实施办法之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并报教育部备案。

四、举办条件。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资质。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有教育培训管理经验。在职公务人员(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培训机构。中小学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和管理者。

(二)场所条件

1.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具有良好的光照和通风条件;

2.场所配备安全的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3.不得使用地下室、架空层、简易住房、无产权证房屋等作为办学场所,不建议使用居民住宅作为办学场所;

4. 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培训机构必须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

(三)师资条件

1.聘人原则。所聘从事培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专业素养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所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2.专任教师。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师队伍,所聘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专职教师数应达到教师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得聘任公办在职教师,不得聘任与其他民办学校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师。要在培训机构醒目处设立聘任教师公示栏。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3.机构管理。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校长须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具有教师资格证以及5年以上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一个专职负责人只能在一家培训机构任职。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培训机构需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五、筹设流程

(一)筹设资料。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区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举办者情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举办者的签字、印签,所在乡镇办教育总支签署意见、盖章和所在乡镇办政府签署意见、盖章。

2.举办者资格证明。培训机构属社会组织举办的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个人举办的应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明和教师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资产来源证明。培训机构属自有场地需提供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地应提供出租方的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租借场地要有3年以上租借协议。属捐赠性质需提供房产产权证明材料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4.经费来源证明(原件)。

培训机构要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开办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

5.校外培训机构章程(原件)。

包括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决策机构及议事规则、拟建级别、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机构管理、出资人或单位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章程修改程序、机构终止事由等内容。民办培训机构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无董事会的独资举办者除外)。

6.区教育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实地考察。对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设施等相关办学条件,由区教育局组织实地考察。对办学周边环境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当场下达整改或停办通知书。整改期为三个月至一年,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

(三)筹设回复。受理申请筹设的校外培训机构,区教育局会在30天以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的说明理由。筹建期为三个月至二年,筹建好后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超过筹设期的,申办者应当重新申请。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六、审批流程

(一)备案审核。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要在开班培训前15日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备案审核材料上报到区教育局。

(二)资料审查。申请正式设立校外培训机构时,申办者应向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复印件)。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

3.在教育局综合教育股领取《咸安区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备案审核表》(学科类培训机构填写)和《咸安区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如实填写。

4.有关合格证书。消防部门对房屋的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等级鉴定书。提供配餐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取得食药监部门餐饮卫生行政许可证明。

5.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材料。(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说明及聘任合同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6.合作办学的须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协议书内容应包括:统一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7.培训机构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8.机构章程。主要包括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机构章程修改程序;机构自律条款等。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9.机构教学计划。包括培训目标、课程、期限、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10.填报湖北省民办学校行政许可信用承诺书

11.区教育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分类审批。

1.区教育局组织对申请办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在30天内审核后公布审核结果。学科类的培训机构先要进行资格备案审查,审查合格后才能根据《咸安区校外培训机构评估细则》进行实地评估打分。评估定四个等级:优秀(a≥90分)、合格(70≤b<90)、限期整改(60≤c<70)、不合格(d<60)。限期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评估。

2.根据咸安区校外培训机构现状,已经有标准办学场地,并符合一定办学规模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办证。学科类培训机构先要求资格备案审查必须合格。

3.经区教育局审查同意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凭教育部门的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分别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收费等相关手续。校外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后,方可开展校外培训服务。

4.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亮证办学,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的教育活动属于违规行为。实行一证一点(址)管理,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不得以联合办学名义,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得委托(授权)不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招生和办班,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培训活动的有效证件。若有分支机构或异地举办,必须重新经分支或新办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教育局不批准设立校外培训机构:

(1)拟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2)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

(3)举办者、行政负责人、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七、变更和终止

(一)机构变更。校外培训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提前1个月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1.名称或场所变更;

2.投资主体或资金变更;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4.服务范围变更;

5.章程修改。

前款变更事项改变房屋、消防和餐饮卫生安全条件的,还应当按规定取得房屋、消防和餐饮卫生行政许可。

(二)机构停办。校外培训机构解散或者因故停办的,举办者应提前3个月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经核准后,由区教育局监督实施,收回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

八、监督管理

(一)管理责任。咸安区教育局是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区校外培训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日常管理。 

1.定期年检。区教育局定期组织对全区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年检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基本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三个月以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不合格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对不自觉参加年检的培训机构直接定为不合格,年检结束教育局要对年检结果进行公示。《办学许可证》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年检合格,由教育主管部门及时换发

2.教育教学。规范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咸安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留作业、不得向培训对象推销资料和相关用品;严禁组织举办或与学校、其他机构联合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与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相关的竞赛活动或者考试、测试活动及进行排名。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晚上八点半。

3.事务公示。校外培训机构应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摊派、强行集资收取其他费用。

4.风险保障。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风险保障制度。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每学年应在账户内预存足本年度学杂费总额的5%的经费为风险保障金。培训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对象未完成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5.安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安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法人代表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投资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要分析排查办学场地内外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做好各类安全预案,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配置各类安全、消防设备设施并定期做好检查和维护。

6.招生宣传。校外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准确真实、规范合法。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培训地址、课设课程、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要在开班培训前15日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三)违规惩处。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违规聘请公办在职教师从事管理和教学的;

2.擅自分立、合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

3.擅自改变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4.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5.以暴力等手段和方法强迫学生接受培训的

6.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7.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8.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9.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培训经费的;

10.管理混乱,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1.恶意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

1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13.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或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

14.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工商、民政登记注册而进行非法办学的,由属地政府牵头,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工商、消防、公安、综治、物价、城管、食药监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或予以取缔。因无证办学被取缔的,其举办者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其他事项

1.在本规定施行之前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申办、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审批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审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审批;暂缓审批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办。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咸安区教育局。

附件:1.咸安区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2.咸安区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备案审核登记表

3.咸安区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

   4.咸安区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图

   5. 湖北省民办学校行政许可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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