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83号
一、机构设置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内设正科级机构7个,分别是: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加挂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牌子)、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加挂预算工作委员会牌子)、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负责区人代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等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和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的要求,开展调研,收集信息,反映情况,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参考;协同各工作委员会做好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评议、检查、调研等有关工作;办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向区委和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承办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组织承办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行政事务、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往来的接待工作;协调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员会的工作;办理常委会领导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法制方面的议案;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法制方面的议案;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区人民政府规章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决议、决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法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或者建议;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法律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联系区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听取他们的有关工作汇报,监督和支持他们开展工作。联系法制工作方面的区人大代表,督促区人民政府及其法制主管部门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提出的法制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上级人大交办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负责上级人大常委会或法制委员会来我区检查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视察、考察、立法调研等的接待联络工作;参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审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提出审查报告;监督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审查本级财政预、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审查报告;监督财政预算的执行;检查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对全区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审查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代表大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发现有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依法提出处理意见;联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经济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听取他们的有关工作汇报,监督和支持他们开展工作。联系财政经济方面的区人大代表,督促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经济工作主管部门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上级人大交办的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负责上级人大常委会或财政经济委员会来我区检查财政经济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视察、调研、考察等的接待联络工作;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区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组织、指导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和各乡镇办、区直各战线建立代表小组,开展形式多样的代表活动,并及时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或代表开展活动的经验,帮助解决代表活动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好人大代表的培训工作;受理和接待基层人大和区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工作;做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和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罢免和补选工作的具体事宜;做好“一府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的有关工作,组织好任命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情况;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组织好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的活动和代表的视察检查活动;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及时了解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负责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指导工作;办理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区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
在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计划生育、旅游、民族宗教侨务外事等方面为区人大常委会行使审议、决定、监督职能当好参谋和助手。对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的议题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初审意见,为区人大常委会提供情况和建议;牵头组织对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的视察、检查、调研和评议;对上级人大下发的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座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整理上报;检查、监督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对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就全区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进行有重点的调查研究和检查视察,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属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方面的申诉、控告,根据情况转交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处理,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或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掌握华侨、港澳台胞的有关资料、信息,注重综合分析,为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供情况;定期联系华侨、港澳台胞的人大代表,收集并反映代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侨胞、归侨、侨眷、港澳台胞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办理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区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负责对本级的城建、环保等国家机关的监督和联系事宜;对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国土矿产资源工作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国土矿产资源工作的议题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初审意见,为区人大常委会提供情况和建议;牵头组织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国土矿产资源工作的视察、检查、调研和评议;对上级人大下发的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国土矿产资源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座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整理上报;检查、监督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对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就全区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国土矿产资源工作进行有重点的调查研究和检查视察,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属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国土矿产资源方面的申诉、控告,根据情况转交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处理,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或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办理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区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
在农村工作方面为区人大常委会行使审议、决定、监督职能当好参谋和助手。对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三农”工作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三农”工作的议题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初审意见,为区人大常委会提供情况和建议;牵头组织对有关“三农”工作的视察、检查、调研和评议;对上级人大下发的有关“三农”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座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整理上报;检查、监督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对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就全区的“三农”工作进行有重点的调查研究和检查视察,向常委会提出意见;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属于“三农”方面的申诉、控告,根据情况转交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处理,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或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办理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负责对本级的审判、检察、公安、安全、司法、监察、民政、劳动、人事等国家机关的联系和监督事宜;对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调查研究,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府两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议题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初审意见,为区人大常委会提供情况和建议;牵头组织对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视察、检查、调研和评议;对上级人大下发的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座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整理上报;检查、监督“一府两院”对宪法、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检查普法活动的开展情况;受理司法方面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有关咨询、接待工作,依法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人民群众的重大申诉、控告案件,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或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办理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