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定、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和受理各类申诉案件,审判各类再审案件。
(四)依法办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执行事项及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统一协调、管理、监督本院的执行工作。
(五)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
(六)依法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负责各类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
(七)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及疑难案件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八)负责本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协同上级法院及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九)负责本院内部监督和法官惩戒工作。
(十)负责本院司法行政工作,统一编报本院财务、装备计划,负责财务、装备管理,加强基础建设。
(十一)负责本院司法技术鉴定、信息化建设等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党的建设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十三)结合审判工作,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新闻报道,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四)完成上级法院和区委、区人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